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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案例:茶叶篇
茶语播报
2024-12-01【资讯分享】29人已围观
简介投诉举报请求(一):1.请贵局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2.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对本人进行赔偿事实与理由: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7月4日,因生活需要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普洱茶饼,价值300元。该茶饼没有生产厂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3条、第67条、第125条。...

投诉举报请求(一):
1.请贵局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2.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对本人进行赔偿
事实与理由: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7月4日,因生活需要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普洱茶饼,价值300元。该茶饼没有生产厂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3条、第67条、第125条。
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请依法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处理投诉,并依法回复投诉举报
此致
XX市市场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人:XXX
投诉举报请求(二):
1、依法书面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举报立案情况,且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最终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如有延期情况一并书面告知。
2、投诉人诉求要求退货退款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赔偿,并且赔礼道歉:请求贵局依法按照法律法规组织调解,书面告知调解时间、地点、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如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应当被投诉人亲身告知投诉人,如终止调解应当出具书面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投诉人。
3、依法就举报人举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奖励举报人,并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且制作出具奖励告知书。
4、依据《企业信息公布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举报人2023年3月9日至店铺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白毫银针”(1)件,“正山小种”(1)件,“云南七子饼”(1)件,实际支付:2980元,
1、收到货经查询,涉案产品“白毫银针、正山小种、云南七子饼”外包装标签无任何标签信息,未标注“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涉案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又一个指导我们办案的职业索赔人。
难识自个是老几,指点江山不可取。相信执法人员会依授权处理投诉举报。不要有非分之想,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书面答复,你级别不够,别想了!放心,不会惯着你。
最近,全国投诉举报茶叶的比较多,绝大部分都是标签问题,而不是茶叶质量问题。茶叶是特殊的食品,尤其是普洱茶。为什么特殊呢?因为普洱茶一般是自然发酵,越陈越好。由于早期的茶叶包装没有规范,很多都是简易包装,现在依然在销售,所以引起了职业索赔人的注意。
销售的茶叶到底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茶叶的标签如何定性农产品的包装有什么规定吗?
茶叶,在生产许可目录里,进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并包装的,有预先定量的是预包装食品、没有预先定量的是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都可以有包装;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
销售过程中,散装称重后包装没有相关分装资质要求。

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的茶叶,是食用农产品。
结合《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经过杀青、萎凋、揉捻、发酵等初制加工工序的毛茶,属于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并无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有的茶叶打的有执行标准,有的没有打。早期的很多没有打,不等于违法销售。没有SC的茶叶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包装的要求。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考虑到多年前生产的茶叶,要求不能一样!有的简易包装就是没有什么标签,销售渠道不同。
对于茶叶标签问题,不是质量问题的,尤其是认定为食用农产品,可以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处罚。
有的投诉举报茶叶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执行标准实施日期的,要看是不是发布后到实施这段时间,如果是过渡期内,不予立案。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过渡期期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执行新标准或仍然执行旧标准,但新标准实施以后企业只能选择执行新标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如果生产日期在标准发布时间更早一些,我认为不是质量问题的,从法理上讲,我认为说的过去,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不予处罚。标准实施后尤其这几年生产的预包装茶叶,我们应该监管严格一些。
即便茶叶标签有问题,可以用首次不罚原则处理,只要不是成分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明销售的是不安全食品,特别是那些早期生产的产品。
不少职业索赔不懂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区别,瞎胡投诉举报。那些早期生产的茶饼,很多法院不支持职业索赔人。有的法院是认为饼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这是认知的问题。法官不是专门研究食品安全法的。
《紧压白茶国家标准》(GB/T31751-2015)、普洱茶标准(GB/T22111-2008),作为推荐性标准,不能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处罚。
属于预包装食品就必须有SC,必须预先定量。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小作坊条例规定都不一样,大部分省把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小作坊生产的认为是预包装食品,但有的省不认可。
对于这类投诉举报,我们主要看生产日期,是不是预包装食品,早期的可以放宽一些。后来有了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综合考虑。主要还是看是不是预包装食品、执行标准。
对于不是为消费(尽管说为了生活)的职业索赔人,合理要求,可以考虑调解一下,对于指手画脚,漫天要价,恶意投诉举报,非分之想的,还是企业不愿意调解,找法院去要赔偿,我们没有这个职责。举报部分,我们根据违法轻重,情节、数量,造成社会危害等方面考量。过罚相当原则要重视!最近社会上对农产品销售处罚过重的意见我们要有清楚认识,慎重处理。我们的任务还要维护好经济秩序,为企业服务。
下面判例,给大家参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民终19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2.李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涉案信阳毛尖茶叶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认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法院错误、机械地适用法律,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机械适用十倍赔偿,将XX公司的合法权益弃置不顾,助长了恶意维权的不正之风。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李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销售的案涉“信阳毛尖”初芽茶叶是“预包装食品”正确。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销售的案涉预包装“信阳毛尖”初芽茶叶,其预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亦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依法判决XX公司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正确;一审法院认定“知假买假”的李XX是“消费者”,确认李XX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并据此判决让XX公司向李XX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退还李XX货款16,200元;2.判令XX公司立即支付李XX10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2,000元,以上共计178,200元;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6月1日、2日,李XX在XX公司经营的超市以每提1,800元的价格购买“信阳毛尖”茶叶共计9提,每提茶叶有一个纸盒外包装,里面有四盒印有“信阳毛尖”字样的铁盒,铁盒里面是一袋铝塑包装的茶叶。该茶叶的铝塑外包装、铁盒和最外层的纸盒上,均未标注: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码;6.储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李XX购买上述茶叶共计支付价款16,200元,李XX当庭提交了XX公司2023年6月1日和2日出具的发票二张,发票载明货物为信阳毛尖茶叶,金额合计16,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李XX购买的案涉茶叶是否XX公司所经营的产品;
2.本案是否满足“十倍赔偿”的条件;
3.李XX是否为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能否适用“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1李XX于2023年6月1日到XX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案涉茶叶5提,次日李XX又到XX公司处购买统一的茶叶4提,该事实与李XX提供的XX公司出具的发票相吻合,且在庭审中,XX公司亦认可李XX到XX公司处购买茶叶的事实。XX公司虽辩称李XX向法庭提交的茶叶不是XX公司销售的那款茶叶,但XX公司就其辩解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XX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李XX提供的购货发票,该院认定案涉茶叶系XX公司所销售。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XX公司出售给李XX的信阳毛尖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故XX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关于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购买者购买时是否明知,均不影响其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和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的严厉打击。李XX购买的案涉茶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XX有权要求XX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综上,李XX要求XX公司退还李XX货款16,200元,并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162,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李XX负有退货义务,李XX应同时将所购茶叶退还XX公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郑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XX购物款16,200元;李XX在领取该购物款时将所购“信阳毛尖”茶叶9提退还郑州XX公司;二、郑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赔偿金1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XX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来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3年8月18日,郑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XX公司出具XX市监汝告﹝2023﹞第0818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3年8月4日收到关于你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阳毛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阳毛尖”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案涉产品经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一审法院以案涉产品未按预包装食品的标准标注相应信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XX公司应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李XX虽对XX公司提供的案涉茶叶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但未举证XX公司销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根据李XX一审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其系知假买假,而非因为受到案涉产品的标签瑕疵的误导而购买案涉茶叶。XX公司主张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2023年8月18日郑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认定XX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阳毛尖”的标签不符合规定。XX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李XX要求XX公司返还货款16,200元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XX公司向李XX返还货款的同时,李XX应当向XX公司退还所购产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郑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XX购物款16,200元;李XX在领取该购物款时将所购‘信阳毛尖’茶叶9提退还郑州XX公司”;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郑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赔偿金162,000元;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初审:姜豪
复审:陈华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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